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材料

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,自动注销;依法被撤销、撤回的,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,由决定机构注销。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、解除聘用关系的,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。用人单位被终止的,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。

1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原件 纸质/电子

在线填写打印,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。

2、聘用关系解除、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/电子

聘用关系解除、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。申请人自行离职、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,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。

备注:

  • 1.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,申请人提交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》可不加盖单位公章,但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,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、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以及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。
  • 2.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注销的,经申请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。

如需办理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请联系CEV客服人员320 844 44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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